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立健全我市科技創新體系,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加速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和對傳統產業的改造,依據《汕頭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是指主要依托我市綜合實力和創新能力較強的單位,具有較完備的工程技術綜合配套試驗條件,有一支高素質的研究開發、工程設計和試驗的專業科技隊伍,有穩定的經費來源,并能提供多種綜合性技術服務的工程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三條 工程中心分為兩類:一是企業類,主要依托企業組建,以本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技術發展戰略制定、技術研發支撐、技術交流與合作、技術人才培養等服務;二是公益類,主要依托高校和科研機構組建,為相關行業提供產業共性技術攻關、核心裝備研制、標準制訂、工程技術人才培訓等公共服務。
第四條 工程中心的任務:
根據功能定位的不同,工程中心主要任務分為:
(一)企業類:
1.參與制定和執行本單位技術發展戰略和技術創新、技術引進、技術開發規劃和計劃,建立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2.對具有廣闊應用前景的科研成果進行系統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開發,為適合企業規模生產提供成熟配套的技術工藝、技術裝備和技術標準,不斷地推出技術含量高、經濟效益好的系列新產品,為企業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3.注重產學研相結合,提高承接國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項目的能力。
4.組織工程技術人才培訓,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勵機制和分配機制,吸引人才以各種形式為本單位服務。
(二)公益類:
1.針對我市行業或區域發展的重大技術問題進行攻關,持續不斷地創造新成果,開發新技術,并進行系統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藝、技術、裝備,推動相關行業、領域的科技進步和新興產業的發展,建立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2.實行開放服務,承擔有關單位委托的工程技術研究、試驗項目和科技服務項目,參與技術和重大裝備的引進、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并為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提供技術咨詢服務。
3.為本行業相關企業提供技術咨詢、產品檢測、質量監督及技術信息、工程技術人才培訓等服務,參與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的研究制訂,提升行業、領域的科技競爭力。
第五條 市科技局負責推進工程中心的建設、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六條 申請認定為工程中心的依托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工程中心依托的企業、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必須在汕頭市內注冊登記,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人員團隊。專職研究開發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中級職稱(或本科以上學歷)以上人員不低于30%。
3.設備設施。具備工程技術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有必要的檢測、分析、測試手段和工藝設備(不包括生產用設備),且設備原值應當不低于100萬元。
4.科研成果。已有一批科技成果成功實現了工程化開發轉化,為企業生產提供了成熟配套的先進技術、工藝、產品和裝備,推動了企業的科技進步,產生了較好的經濟效益。
5.管理機制。具有良好的運行機制,內部機構設置合理,分工明確,規章制度健全,管理模式高效。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設的工程中心必須有良好的產學研合作基礎。
6.近2年內未發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二)分類條件:
依托單位除具備上述基本條件外,不同類別還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企業類:
1.單位規模。企業經營和運行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盈利能力和較高的管理水平,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1000萬元以上;能夠提供工程中心需要的主要資金。
2.研發投入。企業有持續的研發投入,上年研究開發經費不低于企業年銷售收入的3%,或不少于100萬元。
3.科研成果。企業擁有3項以上的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等自主知識產權。
---公益類:
1.研發投入與科研成果。保證落實工程中心的建設資金和日常研究開發經費,上一年度研發經費投入不低于100萬元。每年承擔所申報行業(領域)的科研項目不少于2項。應擁有3項以上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等自主知識產權。
2.具有為同行業(領域)企業服務的經驗,有較好的服務企業或行業的業績,具有一批可轉化的科技成果,具備良性循環的自我發展能力。
第七條 申請認定工程中心的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汕頭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認定申請書》,并附《汕頭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報告》。
(二)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等有效證件復印件。
(三)由具有審計資格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上一年度財務報告(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研究經費投入情況等。如果審計報告無包括研發經費投入情況,則需另附上由具有審計資格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上一年度研發經費專項財務報告)。
(四)知識產權材料:知識產權證書、軟件著作權、工法、標準等。
(五)科技成果轉化相關材料:成果來源可從知識產權、技術訣竅、項目立項等方面提供材料;轉化結果可從生產批文、新產品、新技術推廣應用、產品質量檢測報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六)研究開發活動有關材料:科技項目立項、企業自立研發項目等。
(七)工程中心專職人員名單。
(八)工程中心專職研發人員本科以上學歷證書、中級以上職稱證書等相關材料。
(九)工程中心專職研發人員近三個月的社保繳費清單。
(十)大型研發設備清單及相應的發票。
第八條 市直主管單位、各區(縣)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初步審查,審查通過后報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根據專家評審結果,將一票否決的情況反饋給相關單位,如有異議,可進行一次申訴復審,最后確定擬認定工程中心名單,并在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7天。
第九條 公示有異議的,由市科技局對有關問題進行核實;經核實沒有問題的,與公示無異議的一起認定為工程中心。
第十條 工程中心需要更名、重組、取消的,應當由依托單位提出申請,報市科技局備案。
第十一條 工程中心依托單位申報市科技計劃項目,市科技局給予擇優支持,并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省有關項目。
第十二條 工程中心應加強知識產權管理,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合法使用知識產權。
第十三條 工程中心必須按照科學、高效的原則,建立有效的運行機制,充分利用企業現有基礎和條件開展技術研究開發,并積極與高校、科研院所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
第十四條 工程中心實施動態管理。市科技局對已認定的工程中心根據其運行情況和建設績效,每三年進行一次考核,重點評價其知識產權創造、研發投入、研發隊伍建設、研發條件保障、研發項目、研發管理制度以及經濟社會效益等內容。考核分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為合格的繼續保留其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資格;考核為不合格的,取消其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資格。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考核材料的視為不合格。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止。有效期屆滿,經評估需要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